第三十一问 什么是新颖性
答:《专利法》 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而具备新颖性就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不是现有技术,二不是抵触申请。
新颖性的条件:
(一)不是现有技术。《专利法》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众所知悉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不扺触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而言,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申请日当天不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都会损害本申请的新颖性,即属于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仅针对同一申请国而言,区分地域。比如你向中国提交了本专利申请,只有其他的中国申请才可能是本申请的抵触申请,美国本国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可能是本申请的抵触申请。这里的“中国申请”不仅包含本来就在中国递交的专利申请,还包含其他通过国际申请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
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一)与对比文件对比确认是不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这里的对比文件是指判断专利能否授权所引用的相关文件的统称,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对比的内容是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表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如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即认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二)单独对比,把每一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
具备新颖性是专利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即相关技术方案既不能是现有技术,又不能存在抵触申请。因此采用单独对比原则,所以相对创造性而言,新颖性的问题更好克服。
第三十二问 什么是创造性
答:《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突质性特点和进步。”
针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采用三步法。
审查实质性特点三步法:
(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为了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否产生有益前技术效果(显著的进步):
比如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解决了大家没解决的问题或者解决得更好),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成本、无污染等都是比现有技术具有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比如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用另一种技术构思能够基本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比如代表了新技术的发展趋势,或者尽管有负面效果,但是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木效果,像有一些药物虽然具有一定的副作用,但是对疾病具有良好的治疗效果,都应视为是有显著的进步。
除了上述考量之外,在审查中还会考虑发明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商业上是否获得成功等。
创造性一直是发明专利用请过程中申请人和审查员辩论沟通的重点,也是难点。尽管法律法规都对创造性及其审查要点考量作了规定,但因技术本导身的复杂性、个体理解上的差异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不同解释,注定其不可能是简单明了的有或没有,需要申请人和审查员充分地沟通,抽丝剥茧地一点点厘清,共同确定发明创造的高度,完成对发明创造的客观定位。
第三十三问 什么是实用性
答: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也就是说,产品或者方法都要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能够应用;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使用。
什么是产业上能够利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
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种方案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的方法。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是否具有实用性。在审查时遵循两个原则:
(一)以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不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二)与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给出了六种不具有实用性的主要情形,可以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无再现性。再现性比较好理解,就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二)违背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实用性。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永动机就不具备实用性。
(三)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生产的产品。如果申请的产品有限定条件是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那么这个产品无法再现,不具有实用性。
(四)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治疗目的不能被授权是因为其属于不授权客体,是基于伦理的规定。
(五)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況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这种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六)无积极效果。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如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求,就不具备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