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问 专利转让中到底转让了哪些权利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这样的专利转让需求:既然专利可以合法转让,那我可以买一件专利用来评职称吗?有这样想法的人可能要失望了,虽然专利可以转让,但这并不意味着与专利相关的一切权利都可以转让。那么,在一件专利发生转让的过程中,到底转让了哪些权利呢?
这还得从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说起。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利,即法律赋予的对无形的知识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及由此派生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
但是,与有形的物质财产不同,知识产权还表现出一定的人身权特征。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与知识产权关系最密切的是其中的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以大家比较熟悉的著作权为例,作者享有通过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而换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这部分权利可以让与他人。但同时,还有一部分著作相关权利,例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由作者终身享有的,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它们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利。
与著作权相同,专利权也有着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属性。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制度按照“公开换保护”的原则,鼓励技术拥有者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成果,同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在一定期限内的专用权。这种专用权就是专利权的财产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利用这种专用权合法垄断市场,从而获取经济利益。《专利法》第11条对这种专用权的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设计专利产品。”
从《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专利权的财产权是与“专利权人”这一身份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权的财产权利又可以看作与专利权人相关的权利。
另外,既然专利权是国家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成果授予的专有权利,那么,作为一种“官方认证”,它自然而然就在一定程度上被作为较高技术水平的代表,有着无形的价值。这种“认证”价值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作为技术成果自身技术水平的认证,它直接作用于技术成果本事,能够提高其市场价值,从而为技术成果的所有人,也就是专利权人带来额外的收益。因此可以被看作一种次级财产权利,同样也是与专利权人相关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专利权人通过标注专利号或对“专利产品”进行宣传来提高其在市场中的认可度。《专利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二个层面的认证价值是指专利可以作为技术成果的创造者,即发明人/设计人所具有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代表,可以提高发明人/设计人的社会评价,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专利数量普遍被作为评价个人、单位学术水平的指标之一的原因。这种认证价值只能唯一作用于发明人/设计人本人,实际上是一种名誉权,因此也可以看作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权利。《专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上述规定,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与专利权人是谁无关。我们可以想象一下现实生活中的情形,高校教师的研究成果大部分都是职务发明,此时,专利权人一般来说并不是他们个人,而是高校,但这并不妨碍其将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与论文一起收入学术成果列表。
那么,现在我们可以来回答本节的问题了,在一件专利发生转让的过程中,到底转让了哪些权利呢?
专利转让,归根结底就是专利权的归属发生了变更,专利权人相关的所有权利也一并进行了转移。专利的受让人除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外,还可以禁止其他任何人,包括该专利的转让人实施。相应地,自转让之日起,从该专利中获得的一切经济利益也都归属专利的受让人。
专利权人可以在相关产品上标注专利号,或对其进行“专利产品”的宣传,不管该专利的发明人是谁,也不管该专利权人是原始专利申请人还是受让人,都不会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相关产品技术水平的判断。因此,产品认证的价值也是可以随着专利的转让而转让的。
但是,与发明人相关的权利则不会随着专利转让而发生转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对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见,不管专利是否发生了转移,发明人都只能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相应地,法律上对发明人的变更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9条第2条款规定:“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而《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3节则进一步明确了:“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最后,用一句话总结本节的结论:如果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并获得专利权所带来的垄断利益,寻求专利转让是个好主意;但如果想要通过购买专利来给自己的学术水平“贴金”,那就打错了算盘。
第五十二问 专利转让中如何给专利定价
作为一种以专利为标的物的交易行为,在专利转让中,卖方将专利权让与买方,由于专利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那么显然,通常情况下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一定的对价。专利转让的对价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例如一次性的专利转让费、实施专利的未来收益提成、专利作价入股等,但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其实际都代表了该专利的价格。
那么,在专利转让中,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有哪些呢?
我们都知道,交易价格是商品价值的外在表现,同时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供需关系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因素来分别介绍。
专利价值评估当前是专利运营中最热门的话题,研究者建立了多种不同的模型和评估体系。一般来说,专利价值评估包括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这三个一级指标。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和中国技术交易所组织编写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操作手册》推出的专利价值度三维划分评价方法,从专利的技术价值度、经济价值度、法律价值度三个角度进行评价打分,最后加权计算总分数,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这里,着重介绍实施可规避性和专利侵权可判定性这两个指标。前者指的是一项专利是否容易被他人进行规避设计,从而在不侵犯该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达到相似的技术效果;后者指的是基于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容易发现和判断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否容易取证,进而行使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两个指标考查的是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合适,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技术成果,其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一份好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在确保专利权稳定的同时,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尽可能构建多角度、多层次的权利要求体系,以使专利的保护效力最大化。举例来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产品权利要求的举证较为容易,一般通过购买侵权产品进行特征分析即可,而方法权利要求的实施具有隐蔽性,往往难以举证。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以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来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
目前,市场上,许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都提供专利价值评估服务,也有一些基于大数据的自动化专利价值评估软件,例如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专利价值评估系统,其评估界面如图2所示,输入专利号即可自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

供需关系对专利价格的影响主要涉及专利转让的对象和时机两个方面。
从对象上看,同一件专利,转让给不同的买方,其价格可能是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买方对这件专利的需求程度不同。如果标的专利正好是买方技术链中缺失的部分,能够与其技术路线形成完美的互补,或者买方正陷入专利诉讼,标的专利正好能对买方的对手构成致命威胁,可以作为一件很好的反击“武器”,此时,买方对标的专利的需求是迫切的,该专利的交易价格相应地就会“水涨船高”。反过来,如果标的专利与买方的技术路线互不兼容,也不能带来其他直接效益,则买方购买该专利只是作为技术储备,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达成专利转让,交易价格一般会较该专利的真实价值偏低。众所周知,美国在专利运营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笔者曾专门就专利价值评估这一话题与美国资深专利律师进行交流,在美国,专利交易的价格一般都是买卖双方通过谈判确定的,而且往往是在专利诉讼的背景下谈妥的。
从时机上看,同一件专利,同样的买卖双方,交易的时机不同,价格也会有明显不同。首先,同一买方在不同的时间对于该专利的需求迫切程度会发生变化,在买方需求迫切的时候达成交易,价格必然较高。其次,对于卖方而言,其在不同的时候达成交易的意愿也不相同,这也会影响交易价格。还是以前面提到过的北电网络为例,其在破产时以45亿美元的价格出售了其拥有的6000多项专利,平均每项专利的价格达到了75万美元,但考虑到这其中有大量通信领域的核心专利,甚至是标准必要专利,这个价格其实是偏低的,如果不是北电网络当时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些核心资产断然没有出售的可能,即便真要出售也将是天价。
理解了上面这两点,专利权人在出售自己的专利时,应当选择技术契合度高、需求迫切的买方,这样才能“卖个好价”。反过来,专利购买者则应当尽量隐藏自己的意图,对自己技术链上的缺失环节及早下手,争取以较低的对价完成交易,甚至还可以提前收购备用技术作为战略储备,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