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问 专利许可和转让有哪些不同
相比转让,许可是一种更为灵活的专利货币化方式。那么,专利许可与转让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呢?
第一,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专利转让的对象是专利的所有权,而专利许可的对象是专利的使用权。专利转让的核心在于专利的所有权转移,前面我们介绍过,除专利所附带的人身权利外,所有财产权利都伴随着专利所有权而转移给受让人。而专利许可并不改变专利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权益是专利权人允许其实施专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甚至可以认为被许可人得到的只是专利权人不追究其侵犯专利权的承诺。
第二,专利转让具有唯一性,而专利许可则是不唯一的。这是什么意思呢?专利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专利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转让给一个受让人(这里的“一个”是从合同唯一性的角度说的,而不是说受让人只能是单独的一个人,实际上,受让人可以是多人,但他们必须与转让人签订同一份合同,转让合同生效后共同拥有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签订多份互不相关的专利许可合同,将专利分别许可给多个被许可人。
第三,专利转让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专利许可则可以灵活切割。这一点与前两点实际上是相关联的。专利转让的对象是专利的所有权,其载体是专利,专利不可分割,所有权也就不可分割,不可能出现权利要求1的所有权归甲、权利要求2的所有权归乙这种情况。而专利许可的对象是专利的使用权,而使用权是可以分割的,这种分割可以是时间上的(许可可以设定定期限),也可以是空间上的(许可可以设定区域限制),还可以是实施方式上的(例如,专利权人可以许可甲制造,同时许可乙销售)。
第四,专利转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而专利许可对于双方来说都更为稳妥。由于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合同谈判时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往往并不能了解技术的全貌(虽然专利文件是公开信息,但know how属于技术秘密)。如果双方就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展开谈判,受让人需要仔细评估该专利技术能够达到的效果、潜在的市场价值,以及进一步地,值得自己支付多高的对价;即便对于转让人而言,尤其是在其自己没有实施该专利的情况下,对上述问题也未见得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此时,由于专利转让是“一锤子买卖”,合同生效之后,即便发现由于之前掌握的信息不全面作出了错误的决策,也断然没有反悔的机会,合同的签订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双方通常都会非常谨慎,这就直接打击了专利转让合同签订的意向。
专利许可与转让的区别简单总结如表1所示。

这些区别决定了专利许可相比专利转让是一种更加灵活且风险可控的专利货币化方式。实际上,专利许可费已经成为许多技术拥有者的重要收入来源。作为功能手机时代的王者,诺基亚在进入智能手机时代后连续决策失误,经营每况愈下,2013年,微软以37.9亿欧元的价格收购了诺基亚旗下的大部分手机业务,并用16.5亿欧元取得了诺基亚的专利许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诺基亚就此走进故纸堆,相反,它摇身一变成为了一家轻资产的技术服务公司,每年依靠专利许可费就轻松取得数十亿欧元的收入。以现在热门的5G技术为例,2018年诺基亚公布了其5G专利许可费标准为每部5G手机3欧元。数据显示,作为5G手机的元年,2019年全年华为和三星的5G手机出货量分别为690万台和670万台,按照上述费率计算,两者各自要支付诺基亚超过2000万欧元的专利许可费(当然,每家公司的实际专利许可费率通常不同,这里的计算只是示例,并不代表着真实的专利许可费)。据中国电信市场部预测,2020年,中国5G手机销售量将达到1.7亿部,按照这个数字计算,诺基亚在中国就将获得超过5亿欧元的5G专利许可费收入!移动通信领域的这个案例,充分表明了专利许可作为专利货币化手段的巨大优势:广阔的覆盖度、长久的可持续性和巨大的可成长性,这些特点都使专利许可成为越来越多专利拥有者进行专利货币化的不二选择。
第五十六问 专利许可有哪些类型
专利许可的灵活性,还反映在其类型的多样性上。按照许可范围及实施权大小,通常把专利许可分为三种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普通许可,也称非独占性许可,它是最常见的专利许可方式,即许可人在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同时,本人仍保留着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此外还可以将使用权再授予该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不在该地域内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同样内容的许可合同,但许可人自己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该项专利,这种许可也称独家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的特点是不但许可人不能再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样内容的许可,其本人也不能实施这项专利。
从许可合同的数量来看,许可人可以就同一件专利与不同的多个被许可人签订多份普通许可合同,相应地,互不相关的多个被许可人都有权实施该项专利;而排他许可合同和独占许可合同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许可人就同一件专利只能签订一份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许可人就一件专利只能签订一份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合同,但理论上这份合同的被许可人却可以不唯一,即通过一份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合同可以许可多个当事人实施同一件专利。不过,由于签订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往往目的就在于独占市场、排除竞争,并且许可人与不同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条款往往有所差异,在实际情况下,同一份许可合同有多个被许可人的情形十分罕见。
从对许可人的限制来看,在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的情况下,许可人本人都有权实施自己的专利,即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合同并不会对许可人本人的专利使用权产生限制。但是,对于独占许可而言,其“独占性”的最根本体现在于许可人本人在独占许可合同生效后也不能再实施该专利,即独占许可合同对许可人实施专利也产生了限制作用。从这一点来看,独占许可的效力其实类似于专利转让,被许可人通过独占许可合同全权“代理”了许可人的专利使用权。
从取得权利的性质来看,通常认为,对于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的性质是债权,而独占许可则是物权化的债权。对于前者来说,普通许可合同和排他许可合同具有一般债权合同的特征,被许可人从许可人取得的使用权仅仅是相对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对抗效力而无法对抗第三人,如果遇到第三人侵犯专利权(即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虽然被许可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其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只能配合专利权人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而独占许可的效力有所不同,被许可人不仅能排斥其他人实施专利,还能排斥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成为唯一的使用主体,因此本来作为债权内容的使用收益权获得了只有物权才具有的效力,即为“债权的物权化”;当第三人侵犯专利权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根据许可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发起诉讼。
简单总结一下三种类型专利许可的主要区别,见表1。
还有一种特殊的许可,这就是“分许可”。分许可也称再许可、从属许可,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专利权或者其中一部分权利再授权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未经许可人事先同意,被许可人无权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分许可合同。分许可的概念类似于委托合同中涉及的转委托,也是一种权利的传递。需要注意的是,分许可权来源于源许可合同,因此,其效力不能超出原许可合同,也就是说,被许可人只能将自己通过许可合同获得的权利进一步分许可给他人,而不能在分许可合同中对自己所不具有的权利进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