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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基础知识59~60问
作者:启信展华 发布时间:2024-08-27 16:04:25 点击量:316

第五十九问          专利权人尚未实施专利,该怎样选择许可策略

专利权人经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希望能够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除了可以获取许可费的直接收入之外,还可以起到检验应用前景、培育市场等作用;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也担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会反过来与自己形成竞争或限制自己的使用,从而危害自己的商业利益。

有一点认识必须要首先明确,许可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上是对等的,许可人对许可合同设置的限制条件越多,被许可人取得的专利使用权就越少,则许可人取得的许可费用相应地也越少。

如果专利权人尚未实施被许可专利,该专利并未对其产生价值,相当于是“负资产”,因而其实施专利许可行为的最主要目的是“转负为正”,从该专利中取得直接的收益,这决定了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直接收益的大小将是专利权人最关注的内容。

专利权人不实施被许可专利,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

1.专利权人不看好被许可专利的市场前景

这类“休眠专利”在当前以及可预见的将来都不能产生收益,专利权人还要承担逐年递增的专利年费,早一天许可就早一天收回投资。另外,由于专利权人不看好该专利的市场前景,其从可能的专利许可合同中获得持续成长的回报的可能性也就不大。可见,对于这种情形,专利权人的主要诉求应该是尽快甩掉包袱,只要将“负资产”废物利用就是胜利,在许可费用上则可以适当妥协;相应地,优选的许可策略是尽可能一次性给被许可人更多的许可授权,以换取尽可能多的当期回报。

2、被许可专利与专利权人的自身技术路线不相符

这类专利可能本身的技术价值或市场前景都不错,但与专利权人自身选择的技术路线不一致,在可预见的将来都没有自行实施的可能。大公司可以将这类专利技术作为“备胎”进行储备,以备不时之需(例如,华为的“鸿蒙”系统,如图1所示,在遭受美国制裁的情况下成为华为手中的一张“王牌”),但对于大量中小企业来说,这样的做法投入较大而收益较小,将其进行许可以取得收益是更现实的选择。与前述第一类相同,许可人自己不准备实施专利,所以不需要对权利进行过多保留,但与前者不同的是,由于看好市场前景,在计算许可收益时不能只看当期许可费,还要考虑未来的成长性。



此时,有以下策略可供参考:

(1)优选普通许可而不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

(2)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优选滑动持续付费。

(3)许可期限不宜过长,且合同期限不自动延长(即延长合同期限需要重新谈判)。

(4)不向被许可人授予分许可权。

3.专利权人有实施被许可专利的计划

有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取得专利权后暂时没有实施,但该专利技术已经纳入专利权人未来的实施计划中了。此时,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目的就不仅是获取直接收益,还在于一些间接收益,例如通过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效果来对自己未来实施该专利进行可行性验证。而专利权人在这两个目标中的权衡,即更看重直接收益还是间接收益,则要看专利权人对自己实施紧迫性和收益大小的预估了。

 


第六十问           专利权人已经实施专利,该怎样选择许可策略

如果专利权人自己已经实施被许可专利,该专利技术已经产生效益了,除标准必要专利等特殊情况外,专利许可费用等直接收益通常不是专利权人最为看重的因素,因为虽然专利许可能够带来直接收益,但同时也会给自己制造直接的竞争对手,从而威胁自己所占有的市场,两相比较,未见得就是有利的。此时,决定专利许可合同的常常是商业开发上的考虑。

我们按以下几种情形来分析。

一、被许可专利技术价值高但专利权人的市场开发不足

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实施专利直接获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蛋糕”不够大,所以其主要诉求不是通过专利许可获得许可收益,而是通过专利许可将更多“玩家”引入该领域,一起把“蛋糕”做大,当市场容量显著扩张时,即便专利权人自己所占据市场份额相对缩小,其绝对收益依然会明显增加。另外,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吸引更多被许可人加盟,可以达到扩大技术同盟军的效果,进而增加被许可技术在市场上对同类技术的竞争优势,甚至有可能成为行业标准,这将为专利权人带来持续的技术优势地位和源源不断的后期收益,所谓“一流企业做标准”就是此意。因此,当面临上述情况时,专利权人优选的许可策略是以较为优惠的条件(例如较低的许可费用)将专利授予尽可能多的被许可人,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以促进该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某些激进的专利权人甚至会采取免费提供相关专利技术的策略,如2014年特斯拉公司宣布开放其全部专利的事件轰动一时(如图1所示),其目的就在于吸引合作者和推广标准。


这一策略配合较短的专利许可期限以及对被许可人后续改进技术享有一定权利的合同约定,将会使许可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专利权人无力或不愿控制全产业链

通常,完整的产业链包括技术研发、零部件生产、最终产品组装、市场拓展等各个环节,在产业分工越来越细致的情况下,市场主体的比较优势也逐渐凸显,由一个市场主体控制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的全流程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反而会导致效率低下。市场主体专注于自已擅长的产业环节,并通过许可合同与拥有其他方面优势的市场主体合作开发产品,能达到双赢的效果。苹果公司研发新的 iPhone 手机,但其并不从事手机生产,而是将相关专利许可给富士康公司,由富士康负责大规模生产,生产出的手机再交由苹果公司销售。当然,在两者的合作中,苹果向富士康授予的许可更重要的其实在于商标的使用,这里不再展开叙述。

对于这种情况,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他们必然会签订一揽子的商业协议,仅就专利许可合同而言,重点在于明确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授予权利的内容。仍然以苹果公司和富士康公司的合作为例,富士康只负责手机的生产,那么,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应当规定被许可人富士康对被许可的产品专利仅有制造的权利,对被许可的方法专利仅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权利。

三、专利权人无力开发某些地域的市场

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内不同区域的市场,常常有着一些或明或暗的准入限制或壁垒,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很多时候专利权人无力独自开发所有的潜在市场。此时,专利权人可以有所取舍,对不同的地域采取不同的市场开发策略,例如,自己独自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本国市场,许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完善商业渠道的当地企业独家开发当地市场等。

与上述各种市场开发策略相配合,在这些情况下,专利许可合同中需要明确许可的类型和地域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专利权自身就有地域的限制,中国专利只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效,而美国专利只在美国有效,在不同国家的市场开发合作中,被许可专利应当是不同的,向被许可人授予中国专利在美国的使用权是不能成立的。此外,基于合同自由,双方可以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更为细致的地域范围,例如约定被许可人只能在中国的某个省级乃至更低级别的行政区域行使专利权。

许可合同中还可以将许可方式、地域范围与权利内容等相结合,从而更为灵活地进行专利许可。例如,许可人可以给予被许可人甲在中国A省制造专利产品的独占许可,给予被许可人乙在中国 B省销售、许诺销售的排他许可,给予被许可人丙在中国除 B 省外的其他区域销售、许诺销售的普通许可,同时给予被许可人丁在美国全境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的排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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