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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基础知识69~70问
作者:启信展华 发布时间:2024-10-10 15:56:42 点击量:314

第六十九问         别人想无效我的专利,我该怎么办?

一、什么是专利无效宣传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指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形,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制度。被宣告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是创新主体常用的一项专利战略,他们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的手段削弱甚至消灭竞争对手的专利权,为自己的产品获得市场空间。在专利侵权诉讼实务中,当被告被诉专利侵权时,一个有效的应诉手段通常是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和主体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自专利被授权之日起,到该专利权终止前的任一时间,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可以就此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范围广泛,在司法实践中,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集中分为两类,一是与该专利的技术领域有关的市场竞争者;二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嫌侵犯该专利权的被告。此外,大多数无效宣告请求人都是实名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企业不希望让专利权人知道自己是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人,特意以其他自然人或企业的名义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规定的,可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27条第2款、第33条的规定。

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③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

④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我该怎么办

1.全面评估相关专利

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来看,专利权如果存在实体方面的缺陷,就会被无效宣告请求人据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此,当相关专利权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应当对该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进行较为全面的评估,做到心中有数。作为无效宣告最常见的情形,专利权人至少应当就相关专利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一是涉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有关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三性”同题是专利无效最常见的理由之一,权利人必要时应当通过全面检索查新等手段,明确相关权利要求是否可能存在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

二是看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是否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或者其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评估授权专利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还要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1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或者其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三是看专利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对发明和实用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除了从专利法角度全面评估专利权的稳定性外,企业还应当从该专利涉及的技术更新、产品布局和企业专利布局等角度出发进行技术评估和战略评估,作为企业制定应对策略的依据。

2.确定应对策略

根据对相关专利的全面评估,结合企业专利布局和经营战略确定应对策略。例如,如果经过评估发现该专利权利要求稳定性存在一定缺陷,需要针对相关缺陷积极准备答辩意见,确保在无效审理阶段通过修改、意见陈述等方式克服相关缺陷,即使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进一步缩小或者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也可以依据保留的部分权利要求作为与竞争对手谈判的筹码。如果从企业经营战略上来看,认为该专利是否无效对企业不构成实质影响,则可以考虑直接放弃相关专利。

3.积极做好应对无效宣告的准备

如果对相关专利权利的稳定性有信心,则要做好应对无效宣告的准备工作,例如研究无效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准备提出反对无效的理由、证据,并考虑可能的修改等。通常还会有口头审理的程序,双方都有机会在复审员面前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

如果专利被无效了,但是对无效结果有异议,还可以走专利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

 

 


 

第七十问               哪些法院可以受理专利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一、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还设置了军事、铁路、海事、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称为地方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设于北京,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二、可以受理专利诉讼的人民法院

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遵循民事审判制度,包括两审终审制和不服终审判决的民事再审、强制执行。一般来说,专利侵权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若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该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专利侵权诉讼即告终止。损害赔偿请求额特别高的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也可由有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第二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专利行政及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普通行政或者民事案件,除地域及级别管辖的限制以外,专利案件都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根据被告的不同,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

这类行政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这类案件的性质及诉讼管辖,即这类案件属于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应当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但是,并非所有的法院或者作为被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是应当由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对于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地域管辖上,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同时,因专利或技术合同发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的纠纷,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在级别管辖上均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且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与专利行政纠纷案件一样,实行的是特别指定管辖。目前,负责审理一审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有51个。同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民事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各地的中级及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一审案件的标的额有所不同,因此,在立案之前,应当对当地法院的收案标准进行了解,以便准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三、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201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11月至12月,北京、广州、上海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挂牌成立。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同时管辖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例如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和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审理北京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地区以外的案件还是由地方法院负责管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由北京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深圳除外),以及对不服广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实行管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三中院等合署办公,依法管辖专利、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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