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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基础知识71~72问
作者:启信展华 发布时间:2024-10-14 15:51:08 点击量:316

第七十一问          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还能找谁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找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调处或者申请仲裁。

在具体说明上述两种途径前,我们先介绍一下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般而言,根据纠纷处理的方法和制度,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通常包括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种。

具体到侵犯专利权纠纷,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权人可以进行自力救济,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如果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希望寻求公力救济的,还有两种方式一一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或者请求行政处理。

因此,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除了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外,还可以通过行政途径申请行政调处或申请仲裁。

一、行政调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根据《专利法》第60条和第6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享有的执法权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对请求人而言,选用专利纠纷行政途径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解决途径具有快捷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解决途径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快,架序简便。

第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解决途径具有便民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解决途经中普遍采用现场勘验程序,并且可以由执法主体主动调查取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用封存、暂扣等强制措施,降低民事主体的举证难度,具有方便解决纠纷的特点。

第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解决途径具有经济性。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解决途径的立案费用较低。

二、申请仲裁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也就是说,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适用仲裁。显然,专利侵权纠纷也能够适用仲裁。虽然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专利侵权纠纷采取仲裁方式来解决的案例还不是很多,知识产权仲裁尚未发展成为常态,但是,仲裁也是解决专利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并在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仲裁的途径、仲裁的机构、仲裁的事项。这种约定和选择是对诉讼途径的一种排斥,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方式,在发生纠纷后,就不能再寻找司法诉讼途径,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清楚或者约定无效。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审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问              什么是诉前保全

一、诉前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依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在当事人起诉前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想要证明存在侵犯专利行为以及侵权人应当由此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落入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证明该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失。但是,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也就是有关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在实践中,证据往往处于侵权人控制下(如在侵权人工厂内使用侵权专利设备),很容易被侵权人销毁或转移。被控侵权人在得知其被诉专利侵权(接到起诉状副本)后,通常会采取变更技术方案、拆卸掉涉嫌侵权的产品部件、停止使用涉嫌侵权的方法等措施,有的会销毁或隐藏相关账册,从而使得专利权人及法院无法获得侵权证据和侵权数额。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的取得和保全难度比较大,所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尤为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提出专利侵权赔偿请求的原告,为保障其赔偿请求得到人民法院认可后的执行,通常都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或仲裁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明确拟保全的对象。通常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通常包括:

①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中的存款。

②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③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④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⑤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⑥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⑦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⑧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实际的保全对象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记载的保全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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